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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永森与陈力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716号原告黄永森,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力德,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黄永森与被告陈力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森以欲等被告陈力德被公安抓获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永森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肖付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