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任连松、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任连松,李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杨晓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霍吉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霞,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连松。被告李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任连松、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7元,减半收取49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