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蒋小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张招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蒋小合,张招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高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雄,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煜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小合,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林美珍,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招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小合及原审被告张招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平安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蒋小合支付赔偿款110930元;二、平安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一次性向蒋小合支付赔偿款37376.95元;三、驳回蒋小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17元(已减半),由蒋小合负担22.17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1630元。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对残疾赔偿金的处理错误。1.根据X光片显示,蒋小合左肩锁关节脱位程度非常轻微,可以通过复位手法治疗,而没有必要进行切开内固定手术。2.出院小结记载蒋小合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并肩锁、喙锁韧带断裂,但未见任何MR片或MR检查报告单,无法确认韧带是完全断裂还是部分断裂。3.蒋小合现阶段存在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更多是因为其关节位存在内固定物,待拆除后可较大程度恢复肩关节的活动度。综上,上诉请求:1.准许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蒋小合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2.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蒋小合答辩称:平安保险公司不是专业鉴定机构,其认为蒋小合无需进行手术系其单方主观臆断。蒋小合提供的鉴定报告已经附有蒋小合的X光片和病历作为佐证,可以证明蒋小合的伤情,平安保险公司以无MR片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没有依据。上述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无法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安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被告张招锦述称:同意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系伤残等级的认定。经审查,蒋小合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肩锁关节脱位并肩锁、喙锁韧带断裂。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其对蒋小合进行体格检验和相关医学辅助检查,在审查受害人的病历、X光片等文证材料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地做出鉴定结论。平安保险公司虽然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蒋小合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有鉴于此,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蒋小合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已预交3304.3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多缴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832.6元,经该司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