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康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康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佐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佐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5月12日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甲、女孩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因被告于2012年8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分居已达三年,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纠纷。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某甲证、户口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某甲关系;证人身某乙,证明证人身某甲。证据二: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小赵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小赵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四:原、被告之子张某甲、同村村民刘某某、王某出具的证言三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左某未到庭,没有进行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5月12日未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甲、婚生女孩张某乙,均已成年。婚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无法继续生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来法院起诉离婚,婚后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经常吵打,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佐某某于2012年8月份分居至今,长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佐某某离婚。二、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占平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马德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