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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石美春与莫秀龙、黎秀群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美春,莫秀龙,黎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石美春,女,1963年4月8日生,现住南丹县新城区烟草公司。身份证号码452725196304080424被执行人莫秀龙,被执行人黎秀群。申请执行人石美春与被执行人莫秀龙、黎秀群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丹执恢字第17号。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执恢字第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彩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