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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汉童天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4号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龙。委托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童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兆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童天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童天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姜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涂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