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联俊、缪昭发与缪昭发、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俊,缪昭发,王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吴联俊。被告:缪昭发。被告:王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俊诉被告缪昭发、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联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联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联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联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