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联俊、缪昭发与缪昭发、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俊,缪昭发,王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吴联俊。被告:缪昭发。被告:王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俊诉被告缪昭发、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联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联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联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联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