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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都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099-1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晏世武,南漳县肖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某甲,农民。原告郭某与被告都某甲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晏世武,被告都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亲友的撮合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都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都某甲辩称:原告系其姑姑的女儿,双方是近亲属关系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都某甲的父亲是原告郭某的舅舅,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原告是××人。××××年××月××日,原、被告在亲友的撮合下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都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上述属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肖堰镇王家井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被告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都某甲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都某甲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佳勇人民陪审员张国庆人民陪审员赵远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