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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与周逢鲁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怡运输有限公司,周逢鲁,张丽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069-2号原告山东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崔寨G220线西、新街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被告周逢鲁,男,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孙寺镇郑家庄行政村周新庄村374号。被告张丽娜,女,生于1977年6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成武镇劳动局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逢鲁、被告张丽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佳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