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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安徽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与南京德森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南京德森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安徽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德森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宏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森伯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森伯格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宏公司诉称:其公司与德森伯格公司签订一份数控机床供货合同,约定康宏公司向德森伯格公司购买一台机床,价款为40.5万元,交货期限为合同签字并支付定金后生效的45前出货,交货地点来安汊河康宏公司,预付定金30%即12万元。康宏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XXX-XXXXXXXX),载明:出票人康宏公司,收款人德森伯格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建宁路支行,出票金额40.5万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1日,正面盖有康宏公司和付款行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章。后因其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该承兑汇票被德森伯格公司带走,后要求返还无果,2015年3月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函,被告收到后至今未返还汇票给原告,德森伯格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机床。故起诉要求判令德森伯格公司返还该承兑汇票(票号XXXXXXXX-XXXXXXXX),并承担违约金6万元,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承兑汇票(票号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封保全。本院认为:康宏公司诉求德森伯格公司返还承兑汇票,该纠纷属票据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康宏公司的诉讼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75元,申请保全费2545元,合计10820元退还原告安徽康宏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