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敬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