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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97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敬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