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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以学与朱燕、徐栋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以学,朱燕,徐栋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690号申请执行人袁以学,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朱燕,女,1990年12月18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徐栋梁,男,1988年4月23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袁以学与被申请执行人朱燕、徐栋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1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以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燕、徐栋梁支付欠款人民币586,601.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尚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公证处(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19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