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向东与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袁向东。被告龚雷。原告袁向东与被告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向东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1年,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接,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后被告仅在2012年归还过5000元,余款一直未能偿还。2013年3月8日,被告就余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再次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但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龚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袁向东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由被告龚雷在具借人栏署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龚雷结欠原告袁向东借款45000元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向东借款人民币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保全费470元,合计1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92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吴启飞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施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