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者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者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者某某。监护人:者甲,系者某某之母。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者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度的抚养费540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被申请人马某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陇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4年度的抚养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