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金艳与杨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艳,杨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98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艳。被执行人杨国霞。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金艳与被执行人杨国霞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4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但是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9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