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顾光辉与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光辉,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67-1号申请执行人顾光辉,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241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民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湖二村9栋106房。法定代表人易历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光辉与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顾光辉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206021元(按每月18959元的标准从2014年9月18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顾光辉支付损失18959元及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9月17日的租金51822元,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72元,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94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83522元;或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996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点点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