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万州阳光眼科医院与肖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州阳光眼科医院,肖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05号原告:万州阳光眼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5973-8。法定代表人:李马号,院长。委托代理人:熊坤云,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力,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万州阳光眼科医院与肖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万州阳光眼科医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州阳光眼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告万州阳光眼科医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增鹏代理陪审员 肖 阳代理陪审员 曾维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