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诉冯东、唱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冯东,唱久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被告冯东被告唱久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与被告冯东、唱久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审 判 员 高春艳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