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宁与被告裴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裴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刘宁,男。被告裴章,男。原告刘宁与被告裴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宁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宁的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刘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运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