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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健实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天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国梁。委托代理人: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丽,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天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健实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835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55元,由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