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韩某甲,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韩某乙,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孙丙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