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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华鑫汽车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华鑫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渚河路。经营者:邓丽平。委托代理人刘会金,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负责人:姚秋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邯郸市邯山华鑫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华鑫汽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鑫汽车队委托代理人刘会金,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鑫汽车队诉称,2014年4月12日3时30许,李春伟驾驶豫P×××××、豫P×××××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994公里+270米时,碰撞前方因故障停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由原告司机王华驾驶的冀D×××××、冀D×××××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及货物和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李春伟、王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次事故不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也造成原告货物损失。原告车辆经韶关市中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确定冀D×××××、冀D×××××挂车车辆损失为17490元。另外,原告还为此支付现场施救费6250元、鉴定费6500元、车辆转运费10900元、路产损失费27662(55324)元、清障费3500元、司法鉴定费500元以及货物的相关损失.审判员代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