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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青岛群力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一豪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群力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一豪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青岛群力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天山二路98号。法定代表人马晓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一豪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南工业园。原告青岛群力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一豪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38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群力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青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