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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小会与陈阳民间借贷交费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会,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沈小会。被执行人陈阳。本院在执行沈小会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阳未履行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阳的工资6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