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小会与陈阳民间借贷交费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会,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沈小会。被执行人陈阳。本院在执行沈小会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阳未履行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阳的工资6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