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查骞亮与上海坤力家具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查骞亮。委托代理人查留清(系原告查骞亮之父),住同原告查骞亮。被告上海坤力家具商行。负责人朱高品。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骞亮与被告上海坤力家具商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骞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查骞亮负担。审 判 长 胡耀群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人民陪审员 王 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