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芝。委托代理人:许季明。被告:郭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