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巉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欧阳某某,女,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阳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1月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于2011年5月27日生长女赵某甲;2013年3月1日生次女赵某乙;2014年5月19日生三女赵某丙。现三孩子均由原告抚养。后因生活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发生矛盾,且被告性格乖戾,向往都市生活,长此以往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回老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欧阳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8年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3月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于2011年5月27日生长女赵某甲;2013年3月1日生次女赵某乙;2014年5月19日生三女赵某丙。现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等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8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5年2月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各1份,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证明1份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并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日益疏远。2014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不顾家庭责任,返回娘家久住且至今未归,致双方矛盾升级,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由于孩子目前均由原告抚养,且其要求抚养孩子的理由充足,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缺席,就夫妻共同财产等无法查明,故本案不再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以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二、女孩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雅学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