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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蓉诉被告蒋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蓉,蒋绍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923号原告陈晓蓉,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蒋绍利,住晋江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晓蓉诉被告蒋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勉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汝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