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后珍与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珍,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兴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周后珍,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6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苟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3日,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周后珍诉被告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后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后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原告周后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