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熊奎、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熊奎,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05-2号原告: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伟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宪华,是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先平,是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奎,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泸县。被告: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熊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奎、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6168元由原告广州市飞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英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