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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凤于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吴凤于,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八团七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八团。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乐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登现,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于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凤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交)。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