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迷恋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尤其是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赌博更加厉害,背着原告欠下几十万赌博债。现原告对被告完全丧失了信心,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某丙,被告负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赌博的事情原告一直都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欠多少债。现在被告也在想办法努力多方投资挣钱,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6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下半年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而负债,从而造成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认为被告赌性难改,对被告丧失了信心,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建立了一定夫妻的感情。导致夫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负下较大债务。现被告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悔改,努力做生意挣钱还债,只要原告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为儿子的成长着想,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为维持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