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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尚古与李朝东、李朝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古,李朝东,李朝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611号原告李尚古,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朝东,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朝华,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古诉被告李朝东、李朝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古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