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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腰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琴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洁,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孔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春雷,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5元,减半收取22472.5元,由原告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付金国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