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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士凤申请执行刁小文、司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凤,刁小文,司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徐士凤,女,1979年8月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刁小文,男,1974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司晶,女,1979年2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徐士凤与刁小文、司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3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刁小文、司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士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25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标的额巨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