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