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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大峰诉正安县安洁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峰,正安县安洁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陈大峰,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正安县安洁汽车租赁服务部。负责人付晗进,男,系该部经营者。原告陈大峰与被告正安县安洁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通过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汽车租赁服务部已近半年时间开门经营,无法送达被告的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大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举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