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商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64号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树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星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商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梦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