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告催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XX。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凌凌,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XX。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一份票据号码为3130005138358541,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汨罗市双兴高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汨罗市永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背书人依次为:汨罗市永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长沙信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劲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桂林中族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百花印刷厂、浙江新富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都灵电子有限公司、绵阳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9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付款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向人民法院报递交了公告报样,缴纳了公告费。2015年8月6日,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