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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与骆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骆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坚。被告骆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