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留新康与留新康、周锡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留新康,周锡联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20号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胜。委托代理人:叶燕丽、李亚平。被告:留新康,经商。被告:周锡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留新康、周锡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