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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李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刘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农民。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李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