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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邱婷。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