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发龙、林玉梅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24号吴发龙、林玉梅:你与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193235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99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晔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