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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幸五毛与朱志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幸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幸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标准执行)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0600.00元,执行费14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在执(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201号等案件被执行人同为朱某某,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201号案件中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28号案件并至(2014)鄂黄陂法执二第0020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