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强与被执行人黄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强,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盛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黄丹,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盛强与被执行人黄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