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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玉国与李军、赵玉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国,李军,赵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156-1号原告赵玉国。被告李军。被告赵玉玲。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315号原告赵玉国与被告李军、赵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1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军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纸箱厂5号楼2单元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3)。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军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纸箱厂5号楼2单元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