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李艳,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曹某为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钊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介绍于2015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被告性格暴躁,对家庭不负责任,经亲属朋友劝解,被告仍无法改正,致使怀孕7个月大的胎儿无法保留,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五款的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我还深爱着她。我们之间并不像原告陈述的那样,我性格不暴躁,也没有对家庭不负责,更没有打过原告,这是我婚后第一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但未经司法机关审判,我还不是罪犯,在我羁押期间,原告擅自做主把孩子打了,没有任何人征求我的意见,她身心遭受伤害不是我造成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小,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可知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性格暴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虽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但未经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服刑期限无法得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