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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祁俊珍、姚建民、韩胜军、王天亮、李连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俊珍,姚建民,韩胜军,王天亮,李连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千峰,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生,王凤楼信用社主任,住平原县农委托代理人:孙新山,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王凤楼信用社客户经理,住平原县被告:祁俊珍,女,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姚建民,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韩胜军,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告:王天亮,男,汉族,1963年5月2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连付,男,汉族,1961年10月24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俊珍、姚建民、韩胜军、王天亮、李连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计480.5元,保全费870元,被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人民陪审员  孟庆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