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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群忠与陈秀杰、孙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群忠,陈秀杰,孙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周群忠,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秀杰,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孙荣春,男,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棠口乡。申请执行人周群忠与被执行人陈秀杰、孙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6180.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361.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世勇 微信公众号“”